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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人事處分決定向單位申訴材料主要有哪些

不服人事處分決定向單位申訴材料主要有哪些

一、不服人事處分決定向單位申訴材料主要有哪些?

不服人事處分決定向單位申訴材料主要有哪些

《公務員申訴規定》

第十七條 公務員提出申訴和再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同時提交原人事處理決定、複核決定或者申訴處理決定等材料的複印件。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聯繫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被申訴機關的名稱;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二、公務員申請申訴的條件是什麼?

《公務員申訴規定》

第十四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可以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項所稱“規定”,是指“國家規定”。

第十五條 公務員申請複核,應當自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書面申請。在複核決定作出前,申請複核的公務員不得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公務員對複核結果不服的,應當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公務員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接到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再申訴。

三、公務員申訴的審查決定有哪些規定?

《公務員申訴規定》

第二十三條 原處理機關在接到複核申請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人事處理的複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訴和再申訴的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五條 受理機關對涉及公務員申訴、再申訴事項,有權進行調查。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機關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應當根據調查情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

(一)原人事處理認定的事實是否存在、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二)原人事處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是否正確;

(三)原人事處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原人事處理是否顯失公正;

(五)被申訴機關有無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審議的事項。

在審理對複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再申訴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還應當對複核決定和申訴處理決定進行審議。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申訴、再申訴案件提出明確審理意見,並向受理機關提交審理報告。

第二十八條 受理機關應當根據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的審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申訴處理決定:

(一)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正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的,維持原人事處理。

(二)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原處理機關撤銷或者直接撤銷原人事處理。

(三)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有錯誤,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原處理機關變更

或者直接變更原人事處理。

(四)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原處理機關重新處理。

再申訴處理決定應當參照前款規定作出。

公務員對重新處理後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或者再申訴。

綜上所述,公務員申請申訴要準備的材料很簡單,不過若公務員本人不能證明民事處分決定是違法的,申訴的結果也很有可能是維持人事處分決定。公務員申訴的管轄單位,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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