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訴訟管轄 >

已過5年的民事訴訟還能執行嗎?

已過5年的民事訴訟還能執行嗎?

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嚴格規定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  

已過5年的民事訴訟還能執行嗎?

其中第一條究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已經判決的民事賠償案件,可向法院立案庭申請執行,立案庭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同意立案執行,會將執行卷轉交給執行局,執行局會在接到卷宗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給其規定履行義務期限。如果其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執行局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等手段),以防其轉移財產。

如果對方提供擔保財產,並承諾什麼時候履行,你同意對方做法;或你們達成和解協議,則執行局會同意你們的意向。如果對方在承諾期限內沒履行你們達成的協議,你可以執結向執行局反應,執行局會強制執行。查封對方單位帳户,凍結帳户資金,劃撥帳户現金,或扣押對方其他財產,都無需你掏錢,都是法院執行局乾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要看有沒有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的情形,如果沒有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的情形就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根據民事訴訟法,公民時可以用書狀或者口頭的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但規定具體的日期和確定的情況,公民需依照法律按照自己作為被告人,自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依法提出上訴,不可與相關原則相悖,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執行,如此方能以正確形式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身利益。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susong/susongguanxia/3gy8r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