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訴訟管轄 >

非法集資如何民事訴訟?

非法集資如何民事訴訟?

我國目前無法對非法集資進行民事訴訟,如果案件定性為非法集資人民法院不會受理會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非法集資如何民事訴訟?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從文義分析,該款看似賦予了出借人另行起訴犯罪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的民事訴權,但實際上依照體系解釋法,該規定只是從實體上解決了理論界和實務界長期爭論的有關民間借貸行為涉嫌犯罪,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對於出借款項,筆者認為,應當通過刑事程序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不能付諸民事訴訟。

一、刑事未決前,不得受理基於同一事實而發動的民事案件。

承襲2014年3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關於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的精神,《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再次重申:“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二、案件移送後,出借款項應當依法進行追繳或責令退賠。

對於出借款項的處理,不僅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而且《意見》第五條“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亦指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

三、刑事判決後,出借款項只能追繳或退賠而不能民事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上述《意見》將出借款項定性為違法所得,屬贓款贓物,故借款人非法佔有、處置出借人借款的情形已被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之外。為避免出現刑事判決後發現被告人藏匿的財產而無據可執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3年10月21日的司法解釋性文件《關於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中即要求:“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註明”,並再次強調“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追繳或責令退賠出借款項應當在刑事訴訟中一併解決,無須再行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

四、經追繳或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亦不可再行民事訴訟。

2014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二)責令退賠;(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第二條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可見,對於出借款項,因已在刑事判決中確定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故任何時候,只要發現出借人有財產,人民法院即可恢復強制執行,無須另行通過民事途徑維權,否則不但浪費司法資源,還可能造成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的衝突。至於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有關“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之規定,已於2015年1月19日被《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全面廢止,原因即在於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修改。

看了上述的內容大家知道了非法集資如何民事訴訟了,如上所述我國律法對非法集資案件的不同階段形按照案件裁決前、案件移送後、刑事判決後等的規定是不一樣的,但是不管是哪個階段都不支持受害人進行民事訴訟,當事人損失的資金什麼時候能拿回來要看公安部門辦案的進度以及款項的追繳情況。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susong/susongguanxia/17z1g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