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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抗訴代理詞的寫法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抗訴代理詞的寫法是怎樣的

一、民事案件抗訴代理詞的寫法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抗訴代理詞的寫法是怎樣的

抗訴案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本人作為XX的訴訟代理人,認為XX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現就不能成立的理由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1、——————————————————————————————————————————

2、——————————————————————————————————————————

3、——————————————————————————————————————————

4、——————————————————————————————————————————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於本案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請貴院在合議時考慮以上代理意見,駁回檢察院的抗訴。

代理人:

年月日

二、民事案件抗訴規定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第十一條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後調(借)閲人民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閲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

第十五條 對需要交辦、轉辦的案件,應當分別製作交辦函、轉辦函,並將有關材料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立案審查,並報告審查結果或者審查意見。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轉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自行處理。

實際上,我國法律制度也沒有強行規定,民事案件的抗訴代理詞必須要怎麼寫,在抗訴代理詞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抗訴代理意見,如果當事人認為對方的抗訴理由不成立,就應當在抗訴意見書當中,陳述抗訴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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