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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法人分為哪些

民法總則法人分為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法人分為哪些

《民法典》法人分為哪些

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四類,後三類又統稱為非企業法人;西方國家民法典多采用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基本分類。《民法典沒有采納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分類方法,而是總結我國既有的立法經驗,採用了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分類方法,同時,專設“特別法人”一節,對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等作出規定。

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的是法人分類中的營利法人。

法人是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創設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組織(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頁)。其中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其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傳統民法將法人依其目的的不同,分為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所謂營利,是指積極的營利並將其所的利益分配給其成員。注意,其一,此處營利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而非以營利為結果。例如,股東設立公司,連續虧損,但仍然是以營利為目的。其二,此處所説的“營利”,不是指法人本身營利,而是指法人為其成員營利,僅法人本身營利,如果不將所獲得利益分配給成員,而是作為自身積累,則不屬於營利法人。

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以投資人是否以取得經濟上的回報為判斷標準的(史尚寬:《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頁)。例如基金會等財團,雖有投資保值增值之盈利,但沒有股東出資人,也不可能分配利潤,當然屬於非營利法人。

區分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意義在於其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程序及國家對法人所進行的規制不同。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設立的依據不同。營利法人通常要依據特別法而設立,如根據《公司法》而成立公司,而非營利法人大多要依據民法的規則設立。

第二,設立的原則不同。對於營利法人的設立一般採取準則主義,而非營利法人一般採取許可主義。

第三,設立的目的不同。區分這兩類法人的重要標準在於是否實現社員本身的利益或者説是否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葡]平託:《民法總論》,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1999年版,第155頁)。

第四,法人的能力不同。營利法人可以廣泛從事各種營利活動,而非營利法人只能從事非營利活動。

第五,組織形態不同。營利法人原則上只能採取社團的形式,但也有特殊的一人公司存在,而非營利法人可以採取社團,也可以採取財團的形式(江平主編:《法人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頁)。

值得注意的是,傳統民法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但這種分類有不嚴謹之處,對於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的分類,中間尚存灰色地帶,有的法人類型並非非黑即白,所以有的學者主張在二者之間還應有一類中間法人,即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不以公益為目的的法人,如同學會、同鄉會等(洪遜欣:《中國民法總則》,我國台灣地區三民書局1992年版,第131頁)。

為解決出現既不屬於營利法人,也不宜於歸入公益法人的中間法人的問題,有的學者建議採用以德國和瑞士為代表的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劃分方式。這樣就可以將中間法人歸入非營利法人之中。我國在將來制定民法典時,應採納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劃分,避免出現中間法人的概念(樑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頁)。我國《民法總則》立法採取了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二分法,沒有采取公益法人的概念。

營利法人包括公司制營利法人與非公司制營利法人。公司制營利法人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包括兩種: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營利法人主要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大多經過改制之後改造為現代公司製法人。

公司的概念依大陸法系民商法學通説,公司者,為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也。其含義有四方面:

(1)公司應為法人;

(2)公司應為社團法人;

(3)公司應為營利社團法人;

(4)公司應依本法組織登記成立。

也有學者歸納為三特徵:社團性、法人性、營利性。應當説,我國主流公司法學者還是繼承了大陸法的公司法傳統,這與我國民商法制繼受歐陸、蘇俄的歷史傳統是一致的。但也有學者基於對現代公司制度的最新變化,對大陸法傳統公司理論進行反思、修正,認為隨着西方國家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漸為許多國家法律所承認,公司也逐漸失去其社團性的特徵。

我國公司法承認了國有獨資有限公司,因此,把社團性視為公司固有的法律特徵就值得推敲了。所以,我國公司的概念也不能完全等同於傳統西方國家的公司概念。因此,學者將公司概括為新的四個要素:

(1)依法設立;

(2)以營利為目的;

(3)以股東投資行為為設立基礎;

(4)獨立的企業法人。

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非營利法人的定義。

所謂非營利法人,就是指不以社員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法人。此處所謂的非營利性,是指不向其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的利潤,而非指法人不從事營利性活動,例如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法人。非營利法人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而成立。例如,事業單位法人並非無償服務,而是從事有償的活動,只不過沒有股東,其所獲得的收入不能作為利潤分配,而只能作為積累盈餘用於單位的存續和發展;再如基金會,除了從事公益事業,基於資產保值增值的需要,也對外進行營利性的投資活動。

第二,非營利法人所獲得的利益不能對股東或捐資人分配利潤,例如,基金會是財團法人,根本沒有股東,捐資人也不得分配基金會利潤,投資獲益只能作為積累盈餘依照基金會章程運用。據此,僅法人本身營利,如果不將所獲得利益分配給成員,而是作為自身發展經費,不屬於營利法人,而屬於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法人與公司等營利法人的區別在於,營利法人是以出資人營利為目的,所賺取的利益是要給出資人分配,這是兩者最核心的區別。

非營利法人可以再分為公益法人和中間法人。公益法人是專門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法人,如慈善機構、福利院等。傳統民法的分類為公益法人與非公益法人,但發現還有非公益也非營利的法人,被稱為中間法人。中間法人既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不以公益為目的,例如行業協會、商會、同學會、俱樂部等。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其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新中國成立後即存在,是1986年《民法通則》確認的非企業法人類型;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創設的新非營利法人類型。

1、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衞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2、社會團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3、基金會。基金會法人最早依據的是1988年《基金會管理辦法》,當時國家對基金會管制很嚴,僅有少數的國家興辦的基金會,例如宋慶齡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等;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出台,民間基金會蓬勃發展,各種公募私募基金會迅速湧現,成為中國社會重要的一類非營利法人。

4、社會服務機構。原來叫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據是1998年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主要是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科研機構、民辦博物館、民辦體育俱樂部等民間實體。這類機構更早叫民辦事業單位,但後來國家統一規定事業單位只限於國家舉辦的,民辦事業單位就改稱民辦非企業單位。2016年《慈善法》把民辦非企業單位又改稱為社會服務機構。

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的是特別法人。

特別法人就是前面兩節“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無法涵蓋的法人類型,主要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這四類法人,大致相當於大陸法系的公法人。

一、公法人

大陸法系的法人分類首先區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但根據什麼標準分類,各種觀點頗不相同。一種觀點認為應以目的事業的公私為標準,或以是否對國家負有實現其職能的義務為標準([日]四宮和夫:《日本民法總則》,我國台灣地區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85頁)。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法人設立的法律根據為標準進行分類。依公法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如縣、市等,依私法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如公司、企業等([德]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上冊),王曉曄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9頁)。

公法人、私法人區分的意義在於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是否行使公權力不同,以及涉訴時的救濟程序不同。雖然基於公法和私法的分類標準一直存在爭議,因此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區分標準也不很明確,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區分仍然是法人的首要分類方法(葛雲鬆:《法人與行政主體理論的再探討——以公法人概念為重點》,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3期)。我國的立法傳統,早在《民法通則》時即將法人分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法人,雖然沒有采取傳統民法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分類,但是各級國家機關法人類似於大陸法系國家民法中的公法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與法律知識了。從以上內容中我們容易得出,我國《民法典》法人分為盈利法人、非盈利法人以及特別法人。上文中也詳細説明了這三種法人分類下的各種機關部門,相信大家認真閲讀之後,就會對法人有了更多更深的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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