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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轄權移送的程序是什麼?

民事案件管轄權移送的程序是什麼?

民事案件管轄權移送的程序是什麼?

一、民事案件管轄權移送的程序是什麼?

移送管轄的程序: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首先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如果該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接受。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交通事故立案管轄要怎麼確定

交通事故立案管轄的確定具體如下: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存在數個被告的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2、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如果存在管轄權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交通事故立案管轄可以通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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