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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怎麼量刑處罰?

一、刑事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怎麼量刑處罰?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量刑標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是什麼?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向社會公眾融資,吸納社會剩餘、閒散資金,籌集到較大數量的生產經營資金。

但是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這種面向社會公眾的大規模的籌集資金方式並不是一家企業、公司自己籌措資金的簡單行為,而是事關廣大股票、債券的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因為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要向投資者負責,發行股票要定期付給股東紅利,發行債券要按時歸還本金及其利息,這依賴於發行公司、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及其經濟效益的好壞,因此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同時由於這種活動涉及面廣,事關大量資金的流向,與社會金融秩序的穩定甚至社會安定密切相關,因此必須嚴格規範,加強管理和監督。

公司債券的發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來進行,比如説需要經過有關機關的同意,若沒有經過這些法定流程,就直接的、擅自的發行公司股票或債券的,將會構成《刑法》第179條當中所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大多情況之下都是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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