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相鄰簽字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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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判決相鄰簽字的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判決書是不需要簽名的,而是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二、行政判決的類型有哪些?
1.第一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程序審理終結,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行政規章,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2.第二審行政判決書,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終結,就實體問題依法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製作的法律文書;
3.再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的規定,經依法在身終結,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判決結果主要有幾種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判決結果有:
1、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3、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4、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5、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6、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7、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8、判決變更處罰數額;
9、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10、判決給予補償。
法院在審理案件之後,都會擬寫相關文書來執行判決結果。行政判決書也屬於法律寫作的研究內容之一,同時它也是一種應用寫作的研究,所以對於行政判決書的書寫是一件嚴肅的事。其中也包括一審、二審好幾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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