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結果加重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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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刑法中結果加重犯有哪些?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強姦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綁架致人死亡的;
7、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9、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10、生產、銷售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
11、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
14、劫持船隻、汽車造成嚴重後果的;
15、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
16、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17、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
18、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客觀上不能退還的;
19、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二、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人必須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這是構成結果加重犯的前提條件。
2、基本犯罪行為造成了加重結果。加重結果是指法律規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質範圍的結果。
3、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主觀上有罪過。
結果加重犯是很好理解的,比如搶劫是行為犯,就算沒有搶到任何財物或者數額較小,也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造成了嚴重後果的,會加重量刑標準。例如搶劫過程中造成受害人死亡,法院對涉嫌搶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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