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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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預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若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 【預約合同】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二、預約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當事人達成合意時合同成立;
2、預約合同是對將來訂立合同進行約定;
3、生效的預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未履行訂立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約合同違約糾紛案件中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四、預約合同違約糾紛提供的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1、證據主體合法。
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
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
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4、證據程序合法。
證據材料最後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
預約合同屬於典型的諾成合同,在當事人達成合意的情況下,合同正式成立,預約合同生效後,雙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簽訂合同的義務。不履行已經生效的預約合同的,守約方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理違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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