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訴訟仲裁案例 >

合同糾紛案件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案件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案件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一、合同糾紛案件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一)調解的開始。

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

(二)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

在調解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三)調解的結束。

無論調解的結果是怎樣的,法院調解人員都不能私自干涉。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依法做出判決。

二、合同糾紛案件的調解原則有哪些?

1、當事人自願原則。

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在程序上,是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須當事人自願;在實體上,是否達成調解協議,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必須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

3、合法原則。

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程序上要合法。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或不願繼續進行調解的,不應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未成的,不應久調不決,而應及時判決。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內容應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的規定,調解應當是當事人自願且應當合法。調解的合法是在調解的進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在調解協議內容上的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法院審理大多數民事糾紛時,都會在審理清楚的情況下先進行調解,但不是所有的合同糾紛都適用於調解,比如針對合同效力提起的糾紛,如果合同是無效合同,人民法院肯定不會進行調解。經法院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的,法院製作的調解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susong/susonganli/noyy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