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蔘與賭博被抓該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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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嫌疑人蔘與賭博被抓該如何判刑?
參與賭博被抓的,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賭博案件中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三、賭博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四、涉嫌賭博罪在哪些情形下不予批捕?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五、構成賭博罪可以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構成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賭博罪有三個不同的量刑幅度,不同賭博案件的犯罪情節是不一樣的,比如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國家公職人員參與賭博,在這類賭博案件中一般不會對犯罪分子判處拘役或管制,拘役或者管制只適用於情節較輕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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