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違約金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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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違約金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違約金應當根據違約情況確定,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標準,約定的違約金過低或過高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違反合同的一攬子違約金,也可以僅就遲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約定單項違約金。
2、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確定的。
它使對損失的補償變得簡便迅速,是守約方尋求彌補損失的捷徑。一旦有違約,不必具體計算損害範圍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採用賠償損失的方式在適用中遇到的舉證和計算損失數額的困難,節省了費用,還可避免訴訟程序的拖延。
3、違約金的適用不完全以實際損害為前提,也不以損失大小為絕對的支付標準。
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是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違約方都應當支付違約金。只是明顯不合理的或過分高於損失的,依當事人的請求可以減少。也就是説,違約金的支付與損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時也不宜過分懸殊。
4、支付違約金不等於可以替代合同履行。
如果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除非是專門對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
可見,法律沒有規定過違約金的上下限,但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是不合理的,支付違約金是最常見的違約責任,而且,違約方在支付了違約金之後也不代表可以拒絕履行合同,根據合同的性質,支付了違約金後,也要繼續履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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