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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書證質證要點是什麼?

民事訴訟書證質證要點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書證質證要點是什麼?

民事訴訟書證質證要點是什麼?

民事訴訟書證質證要點是需要當庭出示給雙方的當事人。書證、物證等不少證據從訴訟一開始就陸續提交到了法院,或者已經在證據交換或庭前調解等場合由雙方當事人實施了一定程度的質疑、辯駁、説明、解釋,但到了公開的庭審這一特定的程序場景中,這些證據原則上還應該一一當庭出示並給以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的機會,否則可以被視為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侵害。

包括上述《證據規定》第55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也應做如是的理解,至少庭審時應當出示證據交換時詢問證人的筆錄並再次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尤其是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庭前或庭外程序由承辦法官獨自主持而合議庭到正式的開庭才出面時,或者在負責庭前準備工作的審判人員與庭審法官不是同一主體的情況下,這一點就更為重要。

二、民事訴訟祕密錄音證據怎樣質證

對於錄音證據的質證可以從錄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錄音的內容來進行質證。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説,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但是,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

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民事訴訟的書證質證需要在庭審的時候出示,不能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質證是對於錄音證據的質證可以從錄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錄音的內容來進行質證,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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