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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裁決效力表現在哪裏?

仲裁調解裁決效力表現在哪裏?

仲裁調解裁決效力表現在哪裏?

一、仲裁調解裁決效力表現在哪裏?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這是調解書在程序上的法律後果。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確定。這是調解書在實體上的法律後果。

(3)當事人不得再行申請仲裁或起訴。調解書的生效表明當事人已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依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4)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也就是説,對於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這也是一裁終局原則的要求。

(5)其是強制執行的依據。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生效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根據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還應當注意的是,既然調解書須經簽收後生效,調解書一經簽收,當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簽收之前應允許當事人反悔。

二、仲裁裁決能強制執行嗎?

民商事仲裁與其他民間性質的解決糾紛方式最顯著的不同,在監於仲裁裁決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後,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給付義務,使仲裁裁決得以實現。但是,如果義務大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仲裁裁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所以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由於仲裁機構不具有實施法律上的強制措施的權力,而只能通過國家的審判機構來強制實現。

(1)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①裁決必須具有執行的內容。仲裁裁決在種類上有確認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確認裁決,有變更法律關係的變更裁決,還有判令當事人履行一定給付義務的給付裁決。在這三種裁決中,只有給付裁決,即裁決中具有給付內容的裁決書具有執行的效力,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②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在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中,只有當事人提出執行的申請,法院才能開始執行程序。

③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如果雙方或一方為公民的,執行申請應當在1年內提出:如果雙方是單位的應當在6個月內提出。申請期限從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④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應當向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執行。

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法律的規定,應當向義務人發出限期履行義務的通知,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度,裁決書下達後,具備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仲裁決定下達之後有一定的執行期限,超過該期限未執行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之後,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會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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