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後當事人不履行怎麼辦
- 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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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和解後當事人不履行怎麼辦?
執行和解後當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執行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執行和解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自願性,即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本着互諒互讓、自願處分的原則進行協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內)都不能強迫當事人進行和解,在非自願基礎上或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下達成的執行和解都是無效的。
2、合法性,即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則協議同樣是無效的。
3、靈活性,即和解協議的形式靈活,和解協議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4、非強制性,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只能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對該執行和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
三、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的特點有哪些?
1、執行程序的功能: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不是解決糾紛。
2、執行程序中不適用辯論原則、不適用調解,但允許庭外和解。
3、民事審判程序並不是執行程序的前提;執行程序也不是審判程序的繼續。
四、法院強制執行的原則有哪些?
1、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原則。
2、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執行只能針對被執行人的行為和財產,而不得針對被執行人的人身。
3、強制執行與説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法院執行與協助執行相結合原則。
5、全面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綜上所述,遇到拒不執行和解協議的這種情況還是有解決方式的,在人民法院恢復強制執行之後,可以直接由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扣押或者是拍賣,如果因為拒不執行和解協議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生活還是會造成重大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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