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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二審調解對誰有利

一般民事二審調解對誰有利

一、一般民事二審調解對誰有利

一般民事二審調解對誰有利

法院調解對原告有利還是被告有利是要根據案件情況和調解結果來看的,調解是基礎雙方都協商一致,自願的原則下籤訂調解協議的,但是調解協議是可以反悔的,這種情形就對於原告不太有利了,但是如果雙方都願意執行調解協議,無人反悔的情況下,那麼對雙方都有利,節省了時間和精力以及金錢打官司,並且訴訟的判決結果不一定會剛好如意。

二、民事調解書格式

民事調解書可分為一審、二審、再審民事調解書,寫法除個別項目略有不同外,其餘大致相同。其結構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種。

2、編號

寫在標題右下方的位置。寫明:“[年度]×民×字第××號。”

3、當事人情況

如系一審的調解書,應按順序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況。如系二審的調解書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寫。如系再審的調解書按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順序寫。具體寫法與一審、二審、再事判決書相同,可分別參照。

4、案由

即寫明案件的性質。如“婚姻糾紛或購銷合同糾紛或損害賠償”等。

(二)正文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如系二審或再審調解書,在其之前還應寫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情況和再審的提起情況。案件的事實可寫法院確認的事實。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後,尚未開庭情況下,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和事實清楚,並經雙方同意而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的事實可寫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無論是哪種情況,事實都應當寫得簡明扼要,不必像判決書那樣寫得過細。

2、寫明調解達成協議的內容。協議內容是指在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它是調解書的核心內容。在事實寫完之後,應另起一段,寫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而後,用分條分項式寫明協議的具體內容。最後,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調解書送達前,如有一部分已執行,在本協議內容中,應將已執行的那一部分也寫入調解書協議內容中,並加括號註明(已執行)。

(三)尾部

首先寫明法院對協議內容予以確認的態度及調解書的效力: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後由審判庭人員署名,註明製作日期,加蓋院印,書記員署名,左方打出“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校對戳。

可以進行調解的一般都是情節比較輕微的,當然了進行調解不是必須的,只要雙方一方不願意都是無法進行調解的,只能走法律程序。即便雙方當事人已經簽訂調解協議書,不過也是可以進行後悔的。

標籤: 民事 調解 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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