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官不移送上訴材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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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審法官不移送上訴材料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二,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1、立案:當事人對於一審的判決不服,可以在裁定的時間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移交送來的材料急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因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結果、裁定結果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訴的,提起上訴時可向原審法院提交材料,再由法院交給上一級法院。
所以實際生活中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並不是向一審法院提交上訴材料就可以了,還需要確認自己提交的材料一審法院是否有正常移交給上一級法院,只有移交到上一級法院了,我們的二審才能正常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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