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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追加為共同原告的情形包括什麼?

應當追加為共同原告的情形包括什麼?

1.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應當追加為共同原告的情形包括什麼?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户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能夠引起必要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還包括: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

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3.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4.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為兩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一方或雙方均是多數,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訴訟形態——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屬於訴的合併,其意義在於簡化訴訟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處理上作出矛盾的判決。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相關的需要與他人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注意民事訴訟的程序以及法律的規定,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標籤: 原告 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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