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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與民訴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什麼?

刑訴與民訴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刑訴與民訴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什麼?

刑訴與民訴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1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循環。

二、二審和發回重審的區別

1、程序發生的主體和原因不同

重審是指二審法院發現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銷原判決的裁定後,指令其他下級法院,或者指令原審法院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重新審理。

第二審程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2、審理法院不同

重審的決定權屬於二審法院;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3、審結期限不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的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發回重審的案件審理期限也應該按照第一審的期限計算。一般在六個月內審結。發回重新審理的,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按照一審規定,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按二審有關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在3個月內不能結案,需要延長審結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對裁定的上訴案件的審結期限,不能延長。

4、審理的對象不同

重審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做出的判決為一審判決。

第二審程序是當事人因不服一審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發生,所以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如果在審理的過程中出現了違規的情況也是可以提出再次審理的要求,同時在重審的過程中也是有一定的期限規定,這樣也是為了更好的督促和確保司法審理的時效性,那麼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結果不認同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和二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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