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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辦案程序協助調查相關規定

檢察院辦案程序協助調查相關規定

一、人民檢察院對違法犯罪材料的審查

檢察院辦案程序協助調查相關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1、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複議。複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立案決定書》內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案由和案件來源、主要犯罪事實、決定立案的根據等。

2、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經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應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將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的結果,應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3、經審查認為控告、檢舉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對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原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

二、檢察院辦案程序協助調查相關規定

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辦理法律手續。

對於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2)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院辦案程序協助調查相關規定,對於有重大嫌疑的分子,可以對其進行拘拘留審查, 對於被拘留的嫌疑人人,應當在被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對其進行訊問,審查後需要逮捕的,需要經過提出審查批准;不應當拘留的,應當及時釋放,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

標籤: 協助 檢察院 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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