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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過期處罰規定

藥品過期處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75條規定: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藥店的行為將定性為出售劣藥,執法部門會對該店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藥品過期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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