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損害賠償 >消費權益 >

食品安全法中的三種特殊民事責任

食品安全法中的三種特殊民事責任

一、食品安全法中的三種特殊民事責任

食品安全法中的三種特殊民事責任

1、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中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2、虛假廣告中的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説如果明星代言的某些食品出現了問題,明星也要一起承擔民事責任。

3、出租人的責任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枱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枱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上述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如何避免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落實企業和政府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的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堅持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認真履行職責,搞好監督指導。

第二,要進一步完善和強化責任制度與問責制度,推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順利進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必須敬業盡責,以對百姓生命高度負責的態度對食品市場加大檢查頻率,拓寬覆蓋範圍,最好做到常規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保證食品安全市場的“零死角”。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打擊食品安全領域各種違法生產經營的行為,嚴肅查處並追究監管不力的行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第三,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體系。整合食品衞生監督、質檢、工商為主的政府職能部門資源,使各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有機銜接起來,讓市場監管到位。同時以食品行業協會為主導,帶領企業堅定不移的執行與參與政府發佈的各種類型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及活動。

第四,還需努力提升社會的道德良心水準。不為自身獲利而去害人,這是最底線的道德標準,然而在利益至上的喧囂時代,道德底線總是被輕易地放棄。在市場經濟的建設中,我們顯然更多強調市場的逐利性,而忽略了其道德性,很多時候,道德性的呼籲甚至被認為與市場的經濟性格格不入,這不能不説是個認識上的偏差。

總之,食品安全問題要得到有效遏制,相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真正調動起廣大老百姓監督食品市場安全的積極性和能動性,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sunhai/xiaofeiquanyi/r0wwn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