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犯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 人身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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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人們可能會到照相館裏去拍一些藝術照片。這些藝術照片必須是在自己同意之下,展覽館,才能夠向外展覽的。否則的話,是不能夠對外展示的,因為有可能會構成肖像權的侵犯,那麼很多人想了解一下。侵佔犯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侵佔犯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肖像權的內容為:
(1)肖像製作權。是否將形象轉化為肖像,決定在肖像權人,沒有徵得同意或經默認,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製作肖像權人的肖像。同時,肖像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權。即肖像權人有權將肖像有償或無償轉讓與其他人根據約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擁有權。公民可以擁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維護權。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其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時,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如何界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1、未經本人同意;
2、以營利為目的。
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首先,小編在這裏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侵犯他人肖像權,到底指的是什麼。其次就是侵犯他人肖像權,肯定會進行民事方面的賠償,在這裏也給大家介紹了賠償的具體範圍。也可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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