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立案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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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侮辱誹謗罪立案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侮辱誹謗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侮辱誹謗行為情節嚴重,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並無明確規定。
侮辱罪情節嚴重的認定一般指手段惡劣的,如當眾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的等。
誹謗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2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涉嫌侮辱誹謗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侮辱誹謗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在我國,侮辱誹謗行為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如果達不到法定立案標準,可以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要求對方賠禮道歉、消除造成的不良影響,並賠償損失,達到情節嚴重的地步的,需要受害人自行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因為侮辱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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