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損害賠償 >其他侵權 >

刑事法律對拐賣兒童的處罰是怎樣的?

刑事法律對拐賣兒童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刑事法律對拐賣兒童的處罰是怎樣的?

刑事法律對拐賣兒童的處罰是怎樣的?

1、刑事法律對拐賣兒童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拐賣婦女、兒童情節嚴重的情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區別是什麼?

1、客體要件不同。

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為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

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實施完畢,仍應視為既遂。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此罪的成立。

2、犯罪對象不同。

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範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

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有些公民可能會為了牟利,或者是為了報復他人等,就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需要確定的是,此種行為是違法的,若是拐賣行為滿足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那麼不管公民是基於什麼理由實施拐賣行為,也不管實施拐賣行為的人是否已經得到被拐賣者的諒解,拐賣者都有被法院量刑的可能。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sunhai/qitaqinquan/8yv91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