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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罪收集證據有困難怎麼辦?

侮辱誹謗罪收集證據有困難怎麼辦?

侮辱誹謗罪收集證據有困難怎麼辦?

一、侮辱誹謗罪收集證據有困難怎麼辦?

1、侮辱誹謗罪收集證據有困難,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期間,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可以作為誹謗罪的證據如下:

(1)收集加害人散佈謠言的文字材料;

(2)收集受害人自己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和事例;

(3)視頻音頻資料;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若能賦予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申請調查令調查取證的權利,不僅有利於推動案件進程,也便於法庭查明案件事實,從而作出公正判決。

當然,由於誹謗案件多涉及個人隱私,在賦予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權利的同時,也應當考慮如何平衡公平正義與個人隱私之間的關係,對於涉及他人隱私的證據,非公權力介入不得調取。

二、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有哪些?

1、客觀方面的區別

侮辱罪在客觀方面首先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其次,侮辱必須是公然進行的,再次。侮辱必須是針對特定的目標和對象進行的。

誹謗罪在客觀方面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為,其次則要求散佈捏造的事實,即將所捏造的虛假的足以傷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虛假事實在社會上廣為傳播,使公眾廣為周知。再次,誹謗的對象也必須是特定的。

2、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着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佈的。

若是侮辱、誹謗行為造成的後果不嚴重,受害者向法院起訴前,需要收集被告確實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的證據。若是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但是並沒有影響社會秩序、也未危害到國家利益的,也需要先收集他人犯了侮辱罪、誹謗罪的證據之後,再提出刑事自訴請求。

標籤: 證據 誹謗罪 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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