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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侮辱誹謗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侮辱誹謗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侮辱誹謗罪一般就是終對他人進行侮辱和誹謗。

誹謗罪的在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侮辱罪是指如果行為人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按照侮辱罪定罪處罰。如果該罪的當事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誹謗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誹謗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

必須要有侮辱行為。侮辱,是指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的表示,所表示的內容通常與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體狀況等相關。即使行為人所表示的內容是公知的事實,但只要該內容是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就屬於侮辱。例如,即使周圍的人都知道某人是賣女,行為人公然辱罵其為的,也屬於侮辱。

侮辱方式可以分為四種:

一是暴力侮辱。這裏的暴力不是指殺人、傷害、毆打,而是指使用強力敗壞他人的名譽。如使用強力逼迫他人做難堪的動作;強行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二是非暴力的動作侮辱。“例如:與人握手後,隨即取出紙巾擦拭,作嫌惡狀。”

三是言詞侮辱,表現為使用言詞對被害人進行戲弄、詆譭、謾罵。

四是文字或圖畫侮辱,即書寫、張貼、傳閲有損他人名譽的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標語等。

我國是保障公民的名譽權不受到任何侵害的,如果有人對自己的名譽進行誹謗和侮辱,都是屬於觸犯了法律法規的行為。一般來説,侮辱和誹謗者都是屬於自訴罪行,需要自行向法院來進行起訴,法院才可以進行受理案件。以此對案件實際情況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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