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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高空墜物罰款的內容包括什麼?

建築工地高空墜物罰款的內容包括什麼?

一、建築工地高空墜物罰款的內容包括什麼?

建築工地高空墜物罰款的內容包括什麼?

建築工地高空墜物罰款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常嚴重的會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二、高空作業安全防範措施包括哪些?

1、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於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什麼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臨時,均應執行本制度

2、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高空作業前,應仔細檢查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4、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鈎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5、電焊工在兩米以上高空進行焊接時,必須找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確保安全操作。

6、進行高空焊割時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要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事故。

7、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桶內,隨用隨取。用剩的焊條頭,應裝在鐵盒內或找適當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後一同帶下。

8、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上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等傳遞物件。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9、高空作業所用小型機具(如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並用繩索、鐵絲捆綁牢。

10、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不能超過2人。

11、高空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誌,以防失足踏空。

12、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3、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

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高度危險責任規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  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  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  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建築行業由於其行業的特殊性,需要高空作業的內容非常多,一旦發生高空墜物導致了一定的後果之後需要妥善解決,更重要的還是需要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發生事故後需要對事故負責人進行罰款並且需要對傷者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這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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