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損害賠償 >高空墜物 >

安全生產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

安全生產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

安全生產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餘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安全生產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sunhai/gaokongzhuiwu/p8ev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