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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誰擔責有什麼規定的嗎

高空墜物誰擔責有什麼規定的嗎

高空墜物行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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