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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關於逃税罪的規定是什麼?

廣東省關於逃税罪的規定是什麼?

一、廣東省關於逃税罪的規定是什麼?

廣東省關於逃税罪的規定是什麼?

逃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倆次行政處罰又逃税的行為。

二、逃税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1、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該條是由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訂過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納税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

(四)進行虛假納税申報;

(五)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税人支付税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税款”。

在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每一個地方關於一些具體的罪名都會採取一些司法解釋,畢竟每個地方的一些經濟情況的話都會存在着一些差異,但是總體上來説都必須要遵守大的法律基本的原則,比如説刑法當中關於逃税罪的罪名,整體方向是一致的。

標籤: 廣東省 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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