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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複印件的法律效力認定

法院對複印件的法律效力認定

法院對複印件的法律效力認定低於原件。
原則上覆印件是不能單獨作為證據的。法院對複印件只是考慮使用,但若對方對此無異議,複印件的效力相當於得以認可。因此,複印件是否有效力,還看對方有沒有異議。同時,對方有異議的話,也必須提出相反的證據。如果對方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無法提出相反證據,即異議不成立,那麼複印件還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院對複印件的法律效力認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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