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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章不備案違法嗎?

用合同章不備案違法嗎?

一、合同章不備案違法嗎?

用合同章不備案違法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的印章是需要備案的,如果不備案是不能啟用的,所以公章不備案啟用是違法的行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印章的刻制審批程序

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及印章式樣,經批准後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後,方可刻制。

三、印章的管理和繳銷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可啟用。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因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後,可以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應與原印章有所區別。如五角星兩側加橫線。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後,應當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全部印章。

(七)登記管理機關對收繳的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銷燬。

(八)民辦非企業單位未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並收繳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對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承製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企業,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綜上所述,合同章不備案是違法的,只有在備案後才能正常進行民事活動中使用,如果不備案啟用合同章的則會算違法行為,而對於擅自刻制印章的會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並且還會對其進行警告。

標籤: 違法 合同 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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