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怎樣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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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經簽訂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很多人為了在合約的旅行過程中多一些權利少一些義務,就會在合同中增加一些免責的條款,比如:一旦交貨,有問題就不再承擔責任。可是不是怎麼約定免責條款都是有效的,有些條款是無效的。
一般根據免責條款的內容,可以將其分為兩類,一個是限制責任條款,如:只提供指定的貨物,或是賠償的話,賠償金不能超過貨物的總價。第二是免除責任,比如:交貨之後就不再對貨物的質量負責。一般來説免責條款相對於限制責任條款要求的更加嚴格,但是不管怎麼説只要滿足以下條款就有效:
1、合約的內容必須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述 。合同是當事人意志的體現,不能有一方強迫另一方簽訂合約的情況出現
2、簽訂合同的時候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之後才可以。如果在協商的時候一方不同意免責條款的話,那麼就無法簽訂合同
3、要符合社會公利的要求,免責條款要能保障當事人的人身權以及財產權等不會受到損害,否則的話就是無效
4、對於權益以及風險要做出合理的分配,這其實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如果違反了這一原則的話,就是無效
5、要對免責條款要予以説明,一般是由一方擬定之後給另一方看,有些當事人即使事先知道也不明白表達的意思所以要求作出説明
如果有以下的情況的認定為免責條款無效:
1、合同明顯違背了公平的原則
2、內容損害到國家或是集體説是第三人的利益
3、沒有對當事人做出解釋,或是提醒注意事項
4、給對方的人身或是財產權造成損害
5、故意或是重大的過失導致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害,即為無效
免責條款其實更多的是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的,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多加註意,如果涉及的金額較大,建議及時找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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