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合同事務 >合同糾紛 >

繼續履行屬於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嗎?

繼續履行屬於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嗎?

一、繼續履行屬於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嗎?

繼續履行屬於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嗎?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於對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主要用於對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於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可能由於其他人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管理不善而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廣泛適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是用於侵佔他人財產時的一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重作、更換主要是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時採取的民事責任形式。

7、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種。無論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於對名譽權、其他人身權利的侵犯和對知識產權的侵犯。

10、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適用於對人身權和知識產權的各種侵犯。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誨過,糾繳進行非法活動的幾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此外,對應該履行的義務,必要時還要採取強制履行這種責任形式。

二、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 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為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為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後果的必然聯繫;

4、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綜上所述,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十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其實無論是何種類型的違約行為,只要是是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的義務違反的話,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shiwu/hetongjiufen/r8ov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