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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物權保護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關於物權保護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關於物權保護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關於物權保護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 【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 【物權復原請求權】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九條 【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與並用】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

二、物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物權是指特定主體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財產權利。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和“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義務。而債權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被稱為對人權。

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並排斥他人干涉。

物權的權利人享有對物直接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人無須藉助於他人的行為就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佔有、使用其物,或採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謂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權具有排他性。這種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權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質;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設立兩個所有權。

3、物權的客體是物。

物權關係是民事主體之間對物質資料的佔有關係,所以,物權的客體是物而不是行為。當然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的客體還可以是權利。

總的來説,民事主體合法的物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在司法實踐中,物權整體程度上分成動產和不動產,根據規定,不動產的物權設立應該以登記為準,動產的物權是從動產交付後設立的,但特殊動產也應該辦理登記。另外,物權請求權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

標籤: 物權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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