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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和合同無效關係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和合同無效關係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和合同無效關係是什麼?

合同無效是由於締約過失造成的,並且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向過失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從其性質上看與合同責任(即違約責任)是相近的,聯繫緊密,二者都是基於訂立合同為目的的一定民事法律行為,均是合同上的民事責任。但兩者存在明顯的差異,主要表現為:

1、歸責原則不同

對於無效合同,現行《民法典》採用嚴格責任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不以過錯的有無為條件。

2、責任性質不同

合同責任是一種合同約定之債,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標的、數量、質量等具體要求,還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數額,或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而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債的關係,它不能適用違約金。

3、責任形成的時間點不同

合同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之後,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形成的;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締結契約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互相協助、照顧、保護、通知、誠實等先契約義務而產生的。

4、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合同責任除了賠償責任外,還可選用以違約金、價格制裁、解除合同或強制實際履行等方式,責任方式的選擇權在債權人一方;而締約過失責任只有一種損害賠償責任,且僅僅是基於信賴利益而尋求一種補償的救濟,屬於彌補性的責任方式。

5、賠償範圍不同

合同違約情況下,權利人可依法主張履行利益的請求權,包括現有利益損失的請求權和可得利益損失的請求權;而締約過失責任權利人所遭受的是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故其只能就其信賴利益損失主張權利,且不以超過履行利益為限。

6、免責不同

合同成立後,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免除違約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不存在免責問題,因為要約、承諾階段不存在實際履行問題。故在此階段,當事人之間要麼不存在實際損失,要麼相對人在要約有效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情勢前已有信賴利益損失,此種損失與不可抗力並無聯繫,合同不成立也不存在合同免責問題。有過錯的一方對此前的信賴利益損失應賠償責任。

合同並不是一經訂立就全部生效的,這需要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時間來決定,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出現了合同無效、合同違約的情形的,要具體確定合同無效、違約的情形,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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