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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到期退費協議如何規定的

保險合同到期退費協議如何規定的

如今很多人都會為自己買份保險,這樣可以為自己的人身安全多一份保障,但是大多數人關心的是如果保險合同一旦到期那麼退費協議中關於費用退回是如何規定的。正常我們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候需要注意兩方面,一是保險的種類,如果是返本型的險種在保險到期後是可以拿回本金的。而消費險是不能拿回來的。

保險合同到期退費協議如何規定的

一、保險合同到期退費協議如何規定的

一般的人身保險可以分為返本型(理財型)和消費型:

返本型(理財型)在保險到期後,通常是可以拿回本金的,因為這類保險的保費通常較高,實際獲得的保障僅僅是通過這筆保費的利息來支付成本的,因此合同到期可能拿回本金或者是本金 利息。

消費型保險在到期後往往是拿不回本金的,因為這類保險的保費很低,槓桿很高,幾百元可以買到幾萬元的保障,保險期內出事了可以得到高額賠償,沒出事基本就一無所獲了。保險合同到期按什麼條款退款具體看險種決定。

二、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1、《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2、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以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4、即意味着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而,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面:

(1)是雙方商定了保險合同的條款,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

(2)是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即保險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國保險法理論與實踐中,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爭議頗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本身內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則是涉及到構成二者的要件問題多與保險費交納、保險單簽發等實際問題密切相關,尤其是在保險實務中往往因立法的技術問題而使標準難於統一,造成許多賠付的糾紛。鑑於此,本文將對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作簡要的探討。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係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但是返本型的險種保費通常都比較高,所以合同到期後不僅能夠拿回本金還能夠拿回利息。之餘消費型的險種,保費一般都不高,但是相應的理賠是很高的,如果在保險期內出現事故了,那麼會獲取高額度的賠償,如果沒有那麼是拿不回的。所以要看協議中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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