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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合同糾紛可以風險代理嗎?

拆遷合同糾紛可以風險代理嗎?

拆遷合同糾紛可以風險代理嗎?

不可以,在拆遷案件諮詢中,總有被拆遷人希望律師能適用“風險代理”——被拆遷人先支付較少的代理費或不支付代理費,案件勝訴、補償結果提升後被拆遷人再按照補償提升數額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費用。

被拆遷人或許會覺得,這樣做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共擔”,並且促使拆遷律師更為盡職盡責地辦理好案件,自己作為委託人的權益也才會更有保障。不過,這種付費模式不會被任何一個拆遷律所、任何一位拆遷律師所接受,原因就在於它是被明令禁止的。

禁止“風險代理”的關鍵在於徵地拆遷領域行政訴訟案件這一類型不適合這樣約定。至少有以下兩點理由:

1.徵地拆遷糾紛的代理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幫助被拆遷人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賠償,監督徵收方嚴格依法行政”為主要目標。

而風險代理案件的目標追求則是幫助委託人獲取“利益最大化”,委託人爭取到的金額越大,律所和律師的收入也就越高。

毫無疑問,這樣的目標和價值取向是不符合徵地拆遷糾紛案件的要求的。徵收拆遷本質上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房屋、土地實施的國有化行為。

作為“政府行為”,其補償安置數額的多少既關乎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又與公益性項目的建設成本乃至於千千萬萬老百姓的貢獻息息相關。“公平、合理的補償”在法律層面是有標準、可評估的,不是一個簡單的形容詞。而過高的、不切實際的、得寸進尺的補償利益,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也會在客觀上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所謂“利益最大化”,本身沒有毛病。但在徵地拆遷類案件中則必須增加一個限定語——基於法定的“公平、合理補償原則”下的“利益最大化”。

風險代理在這樣的案件辦理原則之下,的確沒有存在的可能性。社會公共利益是不容任何人拿來“下賭注”的,“適可而止”對雙方而言都是最好的結果。

2.“風險代理”將會極大的增加拆遷律所、律師的債權風險,不利於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在實務中,分期支付的“後續代理費”收不上來幾乎是所有律所都要面臨的巨大風險,在徵拆案件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一方面,在前期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費用後,律師就會開展全方位的維權工作。隨着時間的推進,案件的進展將變得“有目共睹”甚至效果顯著,被拆遷人可能不斷獲得與拆遷方面對面協商、談判的機會。

換言之,只要複議、訴訟、查處申請等法律程序“使上了勁”,被拆遷人便隨時可能在協商中與徵收方就補償安置爭議的解決達成一致,甚至直接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結束本案的爭端。

而直到徵拆雙方握手言和簽約之時,律所的後續代理費都還沒有收上來。能不能收得上這筆白紙黑字約定好的費用,基本上全憑被拆遷人的個人誠信。

如果被拆遷人惡意不支付後續代理費,律所和律師的辦法是不多的,而如果代理初期再沒收費,律師就全白乾了,這無疑是這個行業所不能承受的。

另一方面,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一環節絕大多數情況下律師並不在場,甚至是對此毫不知情。究竟簽下來多少補償利益,徵收方知道,被拆遷人知道,唯獨律師未必知道。

在這種客觀情況下,約定按補償利益的百分比取得代理費用,也顯得難以實現。

在拆遷糾紛的處理中,無論是被拆遷的相對人和實施拆遷行為的行政機關之間產生的糾紛,還是相對人之間就補償款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此時糾紛的民事主體都可以聘請律師來為自己代理,但是律師的收費以及代理模式不可以使用風險代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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