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一定要用書面形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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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合同一定要用書面形式嗎
合同的訂立形式如下: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裏的零售等一般都採用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係的內容。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潔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口頭形式”的對稱。當事人採用文字形式所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有據可查,便於預防和處理糾紛的優點。並可作如下分類:
(1)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前者指行為人採用普通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託書、書信和電報等。後者指行為人除採用普通文字進行外,還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經公證、鑑證、審核、登記等。
(2)法定書面形式和約定書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以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後者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以某種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各國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均重視書面形式。
3、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採取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後,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鑑,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
4、鑑證形式
鑑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鑑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鑑證的作用在於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
5、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別的合同須採取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的一種合同形式。這類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才能生效。
6、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採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登記形式一般常用於不動產的買賣合同。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視為不動產,其轉讓也採取登記形式。合同的登記形式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規定。
二、籤合同只能用書面形式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實務案件,我們看出書面形式要比口頭形式跟安全,體現在一下兩點:
1、我國《合同法》第10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在實務中,當發生糾紛時,書面形式要比口頭形式更容易獲取證據。
我國法律中規定的合同訂立的形式是很多的,其中包括了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批准形式等六種。對於文章一開始的問題“訂立合同一定要用書面形式嗎”答案是否定的,只不過針對一些特殊的合同,如勞動合同,才會要求必須要以書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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