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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如何對格式條款進行規制呢

我們如何對格式條款進行規制呢

一、對格式條款訂立的規制
通過為格式條款制定方設定義務的方式,從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規定了格式條款的訂立規則,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盡到提示義務或者拒絕説明的,該條款視為未訂立:該條款不公平的,也視為未訂立。
二、對格式條款效力的規制
在以下情況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違背公序良俗;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8、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三、對格式條款解釋的規制
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第二、對條款製作人作不利的解釋。
第三、非格式條款優先於格式條款。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我們如何對格式條款進行規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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