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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構成要件具備哪些才有效?

要約的構成要件具備哪些才有效?

雙方在籤立合同前往往存在要約,要約可以簡單的表示為一種約束。也許在我們日常生活之中這一詞並不常見,但在各公司、單位、企業訂立合同時,必定經歷要約階段,要約的構成要件到底包括哪些才能使其生效呢?下面小編將具體介紹。

要約的構成要件具備哪些才有效?

一、要約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原則上應向一個或數個特定人發出,即受要約人原則上應當特定。

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必須具備兩個要件:(1)必須明確表示其作出的建議是一項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出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後,應當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後,向不特定的受要約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圖。

二、要約生效

要約的生效是指要約產生法律效力,對發出要約的人產生拘束力。要約生效,要約人即受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才生效。所謂“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為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三、要約失效

《合同法》第2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根據前面的詳細介紹,我們便能清晰知道要約的構成要件包含哪些。即要約人具備訂約能力、要約具有訂立合同意圖、必須向希望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內容必須確定且完整,四者缺一不可。另外,我們也可以從上了解要約生效與失效的相關問題。

標籤: 具備 要約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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