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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協議和合同公章不一樣嗎?

居間協議和合同公章不一樣嗎?

一、居間協議和合同公章不一樣嗎

居間協議和合同公章不一樣嗎?

居間協議與合同公章不一樣。

二、居間協議

居間協議:也叫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就是常説的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務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三方:居間人、委託人、第三人

居間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只是向委託人報告或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媒介服務,委託人與第三人是否訂立合同與其無關。就是起個居中斡旋傳達委託人與第三人意思,牽線搭橋的作用。居間人促成合同達成取得報酬的,居間活動的費用自行承擔。

委託人是接受居間人所提供的訂立合同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人,當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時但為此支付的費用,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

所以,居間合同中當事人主要是委託人和居間人,雙方權利義務:

1、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並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的事項。居間人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也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取得報酬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委託人的主要義務是,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時按約定支付報酬。合同未成立時,居間人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三、合同公章

合同公章即合同專用章。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公司的合同專用印章的行為。

法律意義: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居間協議和合同公章不一樣 嗎,綜上所述,居間協議與合同公章是不同的。以防萬一,在簽訂合同或協議時,要標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加蓋公章。合同的訂立牽扯到很多方面,如果您在訂立合同或居間協議的過程中有什麼疑惑,您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本站以專業知識解答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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