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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納税規定有哪些?

長期股權投資納税規定有哪些?

股權投資是指投資者用投資的方式獲得企業的股權,從而獲得收益的行為。而長期股權投資的期限較長,風險也較大。在税費方面,長期股權投資納税規定是怎樣的?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長期股權投資納税規定有哪些?

一、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税基礎: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税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税基礎。

二、持有期間投資收益

1、《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

3、《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三、投資轉讓所得

1、《企業所得税法》第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企業在轉讓或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税費為成本。”

3、《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税處理問題的公告》

(1)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税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2)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佈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4、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

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納税的,在本公告發布後,對尚未計算納税的應納税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納税。

5、《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投資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6、《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問題的公告》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長期股權投資納税的詳細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對長期股權投資的税費繳納有的規定,企業取得的財產收入都應繳納企業所得税,長期股權投資是投資機構進行投資以獲得收益的行為,必然要繳納税費。

標籤: 股權 納税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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