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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當事人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合同條款是否有效?

限制當事人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合同條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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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當事人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合同條款是否有效?

限制當事人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合同條款是否有效?

{子問題開始}【裁判要旨】

{子問題開始}合同中約定在付款期限內不得提起訴訟的條款,並非排斥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該條款僅是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而不是否定和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只是推遲了提起訴訟的時間,故其主張在付款期限內不得提起訴訟的條款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子問題開始} 

案例索引:《六盤水恆鼎實業有限公司、重慶千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終415號】

爭議焦點:合同中有關當事人在特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約定是否有效?

裁判意見

重慶千牛公司辯稱該《付款協議》是由恆鼎實業公司擬定的內容,包括付款時間、方式。在付款期限內不得提起訴訟,其實質是約束重慶千牛公司,該條款實際為無效條款,不應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本院認為,該《付款協議》上有雙方當事人的印章和簽字,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重慶千牛公司認可《付款協議》中的工程欠款數額和分期付款的內容,但卻主張在付款期限內不得提起訴訟的條款無效。從本案現已查明的事實來看,重慶千牛公司並沒有舉證證明在其與恆鼎實業公司簽訂《付款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其主張在付款期限內不得提起訴訟的條款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付款協議》中約定在付款期限內不得提起訴訟的條款,並非排斥重慶千牛公司的基本訴訟權利,該條款僅是限制重慶千牛公司在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而不是否定和剝奪重慶千牛公司的訴訟權利,只是推遲了重慶千牛公司提起訴訟的時間,超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時間2015年8月25日後,重慶千牛公司可以隨時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重慶千牛公司於2015年5月4日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依法判令恆鼎實業公司、恆鼎祥瑞公司、恆鼎集團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29848124.47元(包含履約保證金5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恆鼎實業公司認為重慶千牛公司提起訴訟的行為明顯違反了雙方所簽訂的《付款協議》,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反訴請求依法判令重慶千牛公司支付因本訴所付律師費273977元,同時判令重慶千牛公司承擔本案所有的訴訟費用。

來源 :法門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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