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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聘用合同

會計聘用合同

會計聘用合同

會計聘用合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崗位 

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與乙方簽訂會計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實行每週工作 小時,每天工作小時的工作制度。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甲方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 工作報酬 

根據國家、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會計工作崗位,甲方按每月 元支付乙方工資,每月計發工資的具體日期為。 

甲方根據國家、單位的有關規定,可調整乙方的工資。 

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計劃生育等假期。 

甲方按期為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五條 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六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甲方單位被撤消、關閉、轉產,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 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無故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逾期 月的。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8.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條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聘用合同履行期間,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擅自違反規定解除合同的,必須負違約責任。並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資額度的違約金。 

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並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八條 其它事項 

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按《勞動法》爭議處理的有關條款執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本合同的未及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可以簽訂補充合同。 

甲方:乙方: 

標籤: 聘用 合同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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