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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勘查協議(契約型)

合作勘查協議(契約型)

合作勘查協議(契約型)

合作勘查協議(契約型)

立協議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營業執照號碼、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電話、傳真、帳號、電子信箱。)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營業執照號碼、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電話、傳真、帳號、電子信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甘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以____(填入探礦權工作區域名稱)探礦權作為合作條件,乙方以現金作為合作條件,合作勘查礦產資源事宜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作礦權情況

本協議項下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1.甲方擬作為合作條件提供的本協議項下的探礦權(以下簡稱合作礦權),其勘查許可證編號為:___(填入編號),審批發證機關為___(填入審批發證機關的名稱)(以下簡稱發證機關)。勘查許可證的複印件見本協議附件___。

2.合作礦權系甲方通過以下第___種方式獲得的:

(1)合作礦權系發證機關以___(招標/拍賣/掛牌/協商/申請在先)的方式,於_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授予的,甲方___(未/已)繳納探礦權價款;

(2)合作礦權系甲方於___年___月___日通過轉讓方式,從___受讓的,甲方已支付了全部轉讓價款。

3.合作礦權的地理位置為:___;勘查區塊面積為:___平方公里;勘查礦種為:___;勘查區塊範圍座標為:___(具體位置見本協議所附礦區範圍圖》;勘查許可證有效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4.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合作礦權的勘查程度為___(預查/普查/詳查/勘探)。

第二條 合作方式

1.甲乙雙方採用非法人型、合同型的方式進行合作礦權勘查區塊內(以下簡稱目標區塊)礦產資源的合作勘查,雙方不設立合作礦業企業;

2.甲方提供本協議項下的合作礦權作為合作條件,乙方提供金額為人民幣___萬元的現金(以下簡稱合作資金)作為合作條件;在雙方此後未繼續追加合作投入的情況下,甲乙雙方按照___比例,對本協議項下的合作勘查項目享有相應的權益,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如果在合作期間,合作資金不能滿足本協議項下的勘查需要的,由雙方協商確定需要追加的投資額,並共同按照前述比例追加投入。如任何一方不能按照該比例追加投入,而另一方追加投入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調整雙方在本勘查項目中所享有的權益比例:___。

第三條 合作款項監管

1.本協議備案後___日內,甲乙雙方應共同向___銀行___支行(以下簡稱開户銀行)申請以甲方名義開立共同監管的合作專户(以下簡稱監管賬户),以存儲合作資金。因開設監管帳户發生的費用,由甲乙雙方按照權益比例承擔。甲乙雙方應與開户銀行簽署資金監管合同(以下簡稱監管合同),並約定以下事項:

(1)監管賬户以甲方的名義開設;

(2)由甲乙雙方共同在開户銀行各預留一枚各方指定人員的印鑑;

(3)開户銀行承諾並保證;

①僅受理由甲乙雙方共同提出,並附其雙方預留印鑑的支付要求;

②除非甲乙雙方共同以書面的形式,向其提出撤銷、交更預留印鑑的要求,否則,銀行不得應任何一方的單方要求,撤銷或交更甲乙雙方或任何一方預留的印鑑;

③開户銀行應在收到甲乙雙方共同提出,並附具雙方預留印鑑的支付要求後24小時內,完成款項的支付;

④銀行違反前述義務,給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按照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2.監管賬户開立後___日內,乙方應將合作資金支付到監管賬户。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以進入監管賬户的時間為準。

3.監管帳户內資金,應經甲乙雙方共同書面同意方可使用。監管賬户內合作資金的支付手續,由甲乙雙方指定的人員共同向監管銀行申請辦理。

4.對於按照批准的勘查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勘查的過程中所採出的礦產品,其銷售價格應由雙方共同決定,銷售收入應即時進入監管賬户。

5.合作期間,甲方因履行探礦權人的法定義務而產生的費用(因本協議生效以前的原因而產生的費用除外),包括但不限於探礦權使用費、合作礦權的延續登記、變更登記費等,均由監管賬户內的資金予以支付。

6.合作期間,追加投入的資金應當即時進入監管賬户。

第四條 勘查成果處置及税費承擔

1.當雙方對目標區塊內礦產資源的勘查達到詳查以上程度,並且滿足申請採礦權的條件時,如雙方協商決定轉讓合作礦權的,轉讓礦權所產生的收益由甲乙雙方按照屆時各自的權益比例進行分配,由此產生的税、費按服以下方式承擔:___;若聯合劫查期間,局部區段完成普查工作,也可實施分段轉讓,具體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2.當雙方對目標區塊內礦產資源的勘查達到詳查以上程度,並且滿足申請採礦權的條件時,如甲乙雙方共同決定申請採礦權的,甲方應負責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目標區塊內的採礦權;因申請採礦權發生的費用,由甲乙雙方按照屆時各方的權益比例予以承擔;申請採礦權後,因開採所需的成本(包括但不限於因開採產生的人工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税、費、礦山基礎建設投資、機械設備的購置費、礦產開採過程的管理費用等),按照前述約定比例進行分擔,因開採產生的税後利潤,亦按照前述比例進行分配。

3.當雙方對目標區塊內礦產資源的勘查達到詳查以上程度,並且滿足申請採礦權的條件時,如甲乙雙方共同決定申請採礦權的,在甲方獲得目標區塊內的採礦權後,雙方應另行簽署合作開採合同,並報具有相應權限的國土資源部門備案。除雙方另行協商同意外,合作開採協議不得與本協議約定的內容相牴觸。

4.雙方在合作過程中,如共同認為目標區塊沒有繼續勘查的價值,或在達到詳查以上程度後認為目標區塊內的礦產資源/儲量不具有經濟開採價值的,雙方可協商終止本協議,並對合作進行清算;清算後合作資金仍有剩餘的,由雙方按照屆時的權益比例進行分配,對於合作期間發生的債務,亦由雙方按照同等比例承擔。

5.甲方可以在該項目中進行地質調查、地質勘查技術等方面的科學研究,有權將在該項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報獎項(費用自理)。

第五條 雙方責任

(一)共同責任

1.本協議簽署後___日內,甲乙雙方應共同向具有相應權限的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本協議的備案。

2.合作期間,甲乙雙方不得在合作區進行任何形式的採礦活動。

3.勘查單位的變更及選聘,須經雙方一致同意。雙方認為需要變更勘查單位的,在雙方共同選定勘查單位並與其簽署勘查協議後,由甲方負責辦理合作礦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4.目標區塊範圍內礦產資源的勘查,應按照甲乙雙方認可,並經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的勘查設計方案實施。勘查方案的調整,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並報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5.協調合作劫查期間與當地政府、羣眾的關係。

(二)甲方責任

1.本協議備案後___日內,甲方應將與合作礦權有關的全部地質資料以及合作礦權的探礦權證複印件提交給乙方;

2.選擇劫查單位,代表甲乙雙方與勘查單位簽訂勘查協議,支付工程款;

3.審查勘查單位編制的勘查設計方案和勘查費用預算(由選定的勘查單位編制);

4.勘查過程中,有權要求對勘查設計進行變更、修改;監督勘查單位按照勘查設計要求施工,並保證勘查資料和成果報告的真實可靠性;

5.來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以及地質礦產資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6.及時向乙方通報地質工作進展情況。

(三)乙方責任

1.參與審核地質勘查設計及費用預算,監督勘查單位在勘查期間的各項地質勘查活動,參與地質成果報告的驗收;

2.按照本協議約定的金額和時限,支付合作款項;

3.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轉讓給第三方;

4.不得以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質押。

第六條 陳述、保證和承諾

(一)甲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1.截止到本協議簽署之日,合作礦權的勘查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甲方對合作礦權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合作礦權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與

其他礦權不存在現實的或潛在的礦界爭議;合作礦權未設定任何抵押權、質押及其他

任何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凍結等限制的情況。

2.甲方已依法繳納了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如需繳納的話)。

3.截止到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領取勘查許可證已滿2年或已經取得了儲量報告及評審備案證明。

4.本協議簽署之前,甲方已按照批准的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勘查施工作業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和規範。

5.本協議簽署以前的年度,甲方已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6.甲方不存在無故停工6個月以上的情況;不存在私自開採、非法承包、出租、轉讓、與他人合作開採等違法行為

7.甲方已按照有關規定匯交礦產勘查成果資料,不存在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8.甲方已依法辦理了勘查用地報批手續;甲方與土地所有人簽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彼止到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違反或可能違反土地使用合同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沒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終止或解除的風險。

9.本協議不存在可能無法獲得礦業權登記機關備案的其他情形。

10.本協議生效後,不存在礦業權登記機關可能基於本協議生效以前因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或行為而吊銷合作礦權的情形。

11.甲方已完成了籤居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授權、批准、核准或備案(本協議在礦業權登記機關的備案除外)等程序;甲方簽署本協議,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或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合同。

12.甲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後,甲方將依法繼續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義務,以確保合作礦權的合法、有效存續。

(二)乙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1.乙方為依法設立併合法有效存續的企業。

2.乙方已完成了與甲方開展本協議項下合作所粉需的一切授權、批准、核准、備案

(本協議在礦業權登記機關的備案除外)等程序;乙方簽署本協議,不會違反其公司

章程或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合同。

3.乙方將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將合作資金支付到監管賬户。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所作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違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和承諾的,則該方應承擔另一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報失。

2.因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協議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備案的,違約的一方應向守約方支付人民幣___萬元的違約金。逾期超過___日的,守約的一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3.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將與合作礦權有關的全部地質資料以及目標礦權的探礦權證複印件提交給乙方的,應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萬元的違約金。

4.因可歸貴於任何一方的原因,導致監管賬户無法按照約定的時間向開户銀行申請開立的,該方應向守約方支付人民幣___萬元的違約金。逾期超過___日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5.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將合作資金支付到監管賬户內,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萬元的違約全。逾期超過___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6.甲方違反探礦權人的法定義務或未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導致合作礦權無法通過年檢、獲得延續登記、被吊銷或自動滅失,並致使本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的,應賠償乙方投入的全部合作資金,並按照全部合作資金的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7.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承擔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的行為,將不視為違約,但應當在條件允許情況下采取一切必要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日內將經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有關政府批文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通知對方。

3.不可杭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形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但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九條 保密和信息披露

1.協議雙方保證對在談判、磋商、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資料以及本協議的內容和展行履行情況予以保密。在未經甲方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勘查成果,不得將該地質資料超越協議範圍使用或轉讓。

2.除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相關有權政府部門的要求外,未經本協議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者泄露本協議所包含的任何內容以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負有保密義務的工作人員和法律顧問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應盡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員對本協議所涉及的內容進行嚴格的保密。

3.本協議的保密條款為持續性條款,且無論本協議無效、解除、終止均不影響保密條款的延續性和有效性。無論本協議的任一方作為協議當事人的資格和權利是否終止,本協議的任一協議當事人均應遵守本條所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十條 通知

1.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需要送達或給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按雙方當事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進行;通過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發出後即視為收訖。通過郵寄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寄出10日後即視為收訖。

2.任何一方在本協議所列的地址、傳真、電話、電於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發生改變的,應自變更之日起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照原來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發出的文件、資料、通知等均視為在前款約定的時間內收訖,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變更、解釋、履行、終止和由本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之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仍不能得到解決,則任何一方均有權選擇以下第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向___人民法院起訴,以訴訟解決爭議。

第十二條 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的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協議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中未盡事宜或出現與本協議相關的其他事宜時,由雙方協商解決並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一式___份,每方各執___份,報送___省國土資源廳備案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簽署。

(以下無協議正文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簽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標籤: 勘查 契約型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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