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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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河南冰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志林(身份證號412327196512110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授權乙方使用“冰 熊”商標進行生產經營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使用“冰熊” 商標的目的、使用範圍。
目的。用於與第三人生產銷售冰熊家電系列產品,參市場競爭。
範圍。電風扇、飲水機、蝶機、音響、小型製冰機和0C以上保鮮櫃、廚具系列。同時可用該商標派生的“冰熊之星(冰王、雪王)”名稱生產銷售冰箱。
第二條 使用期間。
商標使用期間為10年,即從2008年元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0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為準備期(此間不交付商標使用費)。
第三條 商標使用費及交付時間。
每年商標使用費10萬元。
本合同生效後一次交付第一合同年商標使用費;第二合同年以後的商標使用費應於每年的元月20日前一次交納。
第四條 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使用名稱。
乙方在對外簽訂合作合同和生產經營中使用“河南冰熊集團家電推廣中心”名稱。
第五條 依本合同乙方對外所生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的承擔。
乙方以本合同與第三人簽訂的合作合同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以及產生不良法律後果,其權利由乙方享有,其債務由乙方承擔。乙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
第六條 雙方的義務。
(一)甲方的義務
1.根據乙方的要求,及時派員協助乙方和第三人對非法使用“冰熊”商標的行為進行打擊,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2.根據乙方的請求,協助乙方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3. 履行本合同應當履行的義務,促使乙方實現合同目的。
(二)乙方的義務。
1.按時交付商標使用費;
2.維護甲方形象,嚴格商業信譽;
3.努力協調好與第三人的合作關係。
第七條 雙方的權利。
(一)甲方的權利
1.依照本合同收取商標使用費的權利;
2.在第三人生產的產品不合格危及甲方聲譽並造成惡劣影響時,甲方有權採取相應措施,責成乙方和第三人停止生產的權利。
3.擁有了解和掌握乙方和第三人相關冰熊家電銷售網絡的權利。
(二)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按本合同的約定,與第三人簽訂合作合同的完全自主權;
2.乙方與第三人簽訂的合作合同有完全生產銷售的主動權。
第八條 解除合同的條件。
在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情形出現時,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第九條 合同主體的變更。
甲方因資產重組、合併、兼併、轉讓等原因,致使其歇業或發生合同主體資格變更時,在其歇業期間不停止本合同的履行;所變更後的企業主體為當然甲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合同。
乙方不得將本合同轉讓給第三人。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再與第三人簽訂生產銷售本合同系列產品的合同,否則,應承擔10萬元的違約責任;
2.在甲方行使本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權利不當,給乙方和第三人造成損失時應賠付該實際損失和承擔10萬元的違約責任;
3.甲方怠於履行本合同第四條的義務,使乙方無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和第三人造成損失時應賠付該實際損失和承擔10萬元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在乙方不按時交付商標使用費,按日1‰計算滯納金;
2.在甲方行使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正當權益,乙方不予配合,危及甲方的聲譽, 乙方應承擔10萬元的違約責任;
3.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後,乙方與第三人再簽訂合作合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繼續依簽訂的合作合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承擔10萬元的違約責任。
(三)雙方的其他違約責任。
1.因一方無故終合同、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
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乙方每年的利益暫定為20萬元)。
2.任何一方在違約後,不主動承擔違約責任,致使相對方訴到法
院的,違約方應承擔相對方因訴訟造成的損失,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
第十一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在其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條款補缺。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期限。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
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
實現合同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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