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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緩刑上訴狀

改判緩刑上訴狀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周,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農民,住**省*

改判緩刑上訴狀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

一、根據現有證據,本案有關犯罪主體的證據還無法得出唯一性的結論。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蔘與作案的證據只有其他一些所謂的同案犯在詢問筆錄中對綽號為“長毛”的描述,但這些人的描述是不一致的,李的描述是“長毛是**,身高175CM左右,中等身材”,王的描述是“身高165CM,身材偏瘦”,吳的描述是“身高165CM,身材有點胖”,錢的描述是“175CM左右,中等身材”。而身高1.65米的人和1.75米的人區別很大,做出判斷並不難,同樣對身材胖、瘦,做出判斷也是很容易的,但幾名所謂的同案犯的描述卻是相互矛盾,根據他們的證詞,無法得出唯一性的結論,即他們描述的是同一個人。儘管上訴人綽號也叫“長毛”,但衢州地區綽號叫“長毛”的並非只有上訴人一個人,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原判認定上訴人作案的證據還有李等人的辨認筆錄,上訴人認為這些辯護筆錄不具備客觀性,李的辨認時間花了23分鐘,從2021年1月19日9時15分至9時38分,根據他們的證詞,他們整天和上訴人混在一起參與盜竊,彼此應該是非常熟悉的,幾秒鐘之內就應該能辨認出來,需要這麼長時間嗎?同樣,錢、王、吳也都花了15鐘的時間才辨認出整天混在一起的夥伴,而且他們的辨認時間都是15分鐘,也與常理不符。人的認知能力、反應能力是有區別的,對一樣事物的判斷絕不可能用同樣的時間,從公安機關提供的辨認照片來看,也存在瑕疵,其他人都留着長頭髮,只有上訴人是留着短頭髮,而且一看是剃了光頭以後才長出來的,這也使辨認人很容易根據這一特徵來推斷出公安機關叫他們辨認的對象,錢、王、吳三人的辨認地點都是在派出所,由於場地限制,也存在三名辯認人相互通氣、相互影響的可能性,而派出所給三人提供的辨認人照片列表,上訴人全部都是排在第一號,所有上述瑕疵,上訴人有理由對辨認筆錄的客觀性存在合理懷疑。由於本案上訴人否認參與作案,構成對公訴人證據證明力的抵銷,那就需要其他證據加以證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由於無法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和可能性,則上述兩組證據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根據現有證據,作案對象也不能確定唯一性。本案被害人的報案資料上,關於失竊車輛的細節、特徵講得非常清楚,車輛型號、牌子、顏色等,但李、錢、王、吳等所謂的同案犯對作案對象的描述卻非常籠統,甚至互相矛盾,雖然對作案現場的辨認筆錄,由於本案贓物未被追回,就不能確定在同一現場盜竊的就是報案人的失竊車輛,同樣,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可能性。

三、價格鑑定結論書存在瑕疵。價格鑑定結論是認定本案涉案貨物價值的主要證據,它是對本案上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本案一審認定的幾份價格鑑定結論書,都明確載明它們作出的依據為《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工作規程》,即價格鑑定的對象應該是扣押、追繳、沒收的物品,《浙江省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工作規程》第十六條也明確規定“價格鑑定人員應當對價格鑑定標的物進行現場勘驗,並做好現場勘驗記錄”,而本案中,貨物並未被追回,偵查機關在委託價格鑑定時,沒有提供實物,不適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工作規程》作為鑑定依據。作為確定涉案貨物價值的重要證據,核價證明應該客觀、真實,但本案中,偵查機關委託價格鑑定時並未提供實物,鑑定人員不驗看涉案物品實物而出具核價證明,這種核價證明只能徒有形式,不具備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能據此作為認定本案財物價值的依據。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此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 緩刑 改判 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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